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 公务员因工受伤,没有工伤保险,请问怎么处理。工伤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什么执行。 | ||
来信时间: | 2017-03-14 | ||
信件内容: |
公务员1月份上班时间在单位门口摔伤,住院手术后,按医嘱休养3个月。住院费用一部分医保已报销,剩余部分怎么处理?休养3个月期间,工资待遇是否不变。 |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 2017-03-28 | ||
回复内容: |
张文: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了解,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具体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待遇支付。 信访人主要咨询的是塔城地区交通系统公务人员的工伤问题。目前我区工伤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塔城地区不属于乌鲁木齐市管辖范围,具体的工伤保险办理请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已告知信访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管理部门,建议去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咨询。 谢谢您的来信! 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